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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商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光辉与王伟、王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辉,王伟,王有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商初字第1206号原告:王光辉,农民。被告:王伟,农民。被告:王有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辉诉被告王伟、王有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辉以准备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伟、王有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光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光辉负担。审判员  付本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全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