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商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光辉与王伟、王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辉,王伟,王有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商初字第1206号原告:王光辉,农民。被告:王伟,农民。被告:王有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辉诉被告王伟、王有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辉以准备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伟、王有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光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光辉负担。审判员 付本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全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