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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中民四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呈义与柳志广、山东泰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志广,王呈义,山东泰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中民四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志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呈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八仙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启代。上诉人柳志广与被上诉人王呈义、山东泰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2)莱城民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有关法律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柳志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2)莱城民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蔺双祝审判员 孙 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