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减字第32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仉成伟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仉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减字第3233号罪犯仉成伟,男,44岁(1970年8月5日出生),回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房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仉成伟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14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8月1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28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4年10月8日提出对罪犯仉成伟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仉成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5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仉成伟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仉成伟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仉成伟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仉成伟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仉成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仉成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1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