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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浩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浩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金浩,女,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申请人金浩申请宣告股金证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由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股东名称为金浩、股东账号为320188010170200030XXXX、股金证号码40003XXXX、金额(股数)为665236.00、开户日期为2011年8月14日的股金证股金证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生奇审 判 员  陈 麒审 判 员  王芸燕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刘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