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贾涛与杨亚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涛,杨亚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贾涛。110111198504051036。被告杨亚运。131025199007273684。原告贾涛与被告杨亚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占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24日,被告自原告处借款22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期限一年。借款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予以推脱,特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2000元。被告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2013年1月24日,被告杨亚运在原告贾涛处借款2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杨亚运在原告贾涛处借款2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如数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亚运偿还原告贾涛借款2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占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源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