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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佘文勇与冯茂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文勇,冯茂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佘文勇,居民。被告冯茂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文勇与被告冯茂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文勇以现被告冯茂强外出,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佘文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文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2元,减半交纳1171元,由原告佘文勇负担,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毛先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丹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