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邱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霍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邱民初字第402号原告:霍某。被告:杜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霍某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霍某承担。审判员 孙九凡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风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