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复执裁字第03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同好、江尧华、张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复执裁字第038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同好、江尧华、张正平。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同好、江尧华、张正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港商初字第0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港商初字第07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巨勇审判员 陶明忠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