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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高磊依据我院(2013)松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赵保文、李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磊,赵保文,李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1836号申请执行人高磊,男,32岁,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赵保文,男,35岁,汉族,原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李立伟,男,38岁,汉族,圆珠赤峰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高磊依据我院(2013)松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赵保文、李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袁 华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