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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鲍红彬、洪忠孝、王冬支、洪昊诉魏凯、魏惠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红彬,洪忠孝,王冬支,洪昊,魏凯,魏惠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759号原告:鲍红彬,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死者洪彩平之夫。委托代理人:王晓军,长治县韩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洪忠孝,男,194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死者洪彩平之父。原告:王冬支,女,194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死者洪彩平之母。原告:洪昊,男,199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死者洪彩平之子。委托代理人:鲍红彬,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洪昊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魏凯,男,199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魏惠斌之子。委托代理人:张彦俊,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魏惠斌,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长治县联通公司职员,系晋DGXX**奇瑞轿车车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西大街80号。负责人:王国炬,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志谦,该公司理赔部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红彬、洪忠孝、王冬支、洪昊诉被告魏凯、魏惠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鲍红彬、洪忠孝、王冬支、洪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红彬、洪忠孝、王冬支、洪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红彬、洪忠孝、王冬支、洪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晋锋人民陪审员  方红达人民陪审员  连东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