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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李宗贵诉赵良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甲,乙,丙,奉南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甲,*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丙,*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奉南公司。上诉人甲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3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奉南公司承接了凯文公司位于奉贤区厂房建设工程,其将部分劳务工程发包给丙,丙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乙,甲系受乙雇佣为其提供劳务。2012年10月25日上午9时许,甲在该工地工作时不慎被混凝土碎片溅入右眼受伤,后即被送往上海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球结膜裂伤,角膜挫伤,结膜异物。经鉴定,甲本次受伤未构成伤残等级,伤后可予以休息二个月,营养一个月,护理一个月,鉴定费800元(人民币,以下同)由甲垫付。为治疗眼伤,甲花费医疗费626.30元,甲还因本案支出律师费1,000元。甲因与乙、丙、奉南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提起诉讼。原审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甲在从事劳务工作时,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义务而不小心被混凝土碎片溅入右眼造成伤害,原审法院酌情确定其自身应承担事故30%的责任,乙作为雇主应承担事故70%的责任,故其应当赔偿甲损失5,940.41元。此外,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奉南公司作为发包方,丙作为转包方,应当知道接受业务的雇主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仍将业务进行发包,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在核定赔偿范围后,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甲损失人民币5,940.41元;二、丙、奉南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8元,由甲负担58元,由乙、丙、奉南公司共同负担100元。原审判决后,甲不服,上诉称,1、甲每月最低工资为4,500元,故误工费为9,000元。原审以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认定甲的误工费3,240元有误。2.甲在工地工作兢兢业业,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应自负30%的责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甲原审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乙辩称,甲没有证据证明其每月工资4,500元,故其要求认定误工费9,000元,不应支持。同意原审认定甲应承担30%受害责任。请求驳回甲上诉请求。被上诉人丙辩称意见同乙一致。被上诉人奉南公司未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甲上诉称其每月工资为4,500元,但未提供依据,故其要求按每月工作4,500元,确认其二个月的误工费9,000元,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甲因劳务作业受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原审庭审中,法院询问甲是否知晓其从事的作业的危险性及其采取何安全措施,甲表示知道,作业时带了安全帽。因此基于在从事劳作时,甲自我防护措施简陋也是其受伤害的原因之一,故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甲承担损害事故30%的责任并无不当。甲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法所作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甲负担。本判决系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邹 骥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剑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