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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催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宝鸡海程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宝鸡海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民催字第00044号申请人:宝鸡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北环路10号。法定代表人:赵爱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晏静,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宝鸡海程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xxxxx,票面金额为2万元,出票人为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陕西秦川机床工具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持票人均为宝鸡海程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招商银行西安分行朱雀大街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宝鸡海程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500元,合计1600元由申请人宝鸡海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燕审 判 员  周庆华人民陪审员  李勇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