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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终字第40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成都恒屹维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屈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恒屹维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屈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终字第40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恒屹维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赵磊,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屈冬,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成都恒屹维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屈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成都恒屹维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恒屹维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成都恒屹维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嘉莉审 判 员  谢 芳代理审判员  胡 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