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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民保字第0022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王文平与张文华、田载霞、张婷婷、曹莽莽、安庆大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平,张文华,田载霞,张婷婷,曹莽莽,安庆大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民保字第00221-3号申请人王文平,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张文华,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同安路。被申请人田载霞,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婷婷,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曹莽莽,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申请人安庆大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四期D区12幢一层2、3、4、6室。法定代表人张文华,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7月24作出(2014)迎民保字第002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张文华名下的皖HDH0**号郑州日产车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王文平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一辆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文华名下的皖HDH0**号郑州日产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大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