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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非诉执审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南充市南部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四川蓝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充市南部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川蓝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非诉执审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南部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谢明全,局长。被执行人四川蓝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培元。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南部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四川蓝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2014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检查发现,被执行人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聚酯(PET)无汽饮料瓶;该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南部)质监罚字(201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聚酯(PET)无汽饮料瓶;合并罚款21108元,限其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2014年6月30日将该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南充市南部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南部)质监罚字(201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洪林审判员  杨晓彬审判员  李作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