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催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武进区横林新程伟业家具厂、许新育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198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进区横林新程伟业家具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催字第198号申请人武进区横林新程伟业家具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桥村委崔横南支1路2号。负责人许新育。委托代理人储武伟,江苏阳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武进区横林新程伟业家具厂因遗失承兑汇票一张,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后申请人找到遗失汇票(票号3XXXXXXXXXX,出票金额100000元),于2014年10月11日向法院申请撤回申请。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武进区横林新程伟业家具厂负担。审 判 长 季 晖审 判 员 黄良明代理审判员 王玲玲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有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