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二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爱娥、赵回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二初字第592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军,该公司员工。被告彭爱娥,女,1951年3月27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花门镇杉林村新铺组。被告赵回楚(被告彭爱娥之夫),男,1945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爱娥、赵回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爱娥、赵回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罗红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