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永康市文宁五金厂、章跃文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康市文宁五金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武催字第21号申请人永康市文宁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生产基地。负责人:章跃文。申请人永康市文宁五金厂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号码为10400052/25789125票面金额人民币227841元、出票人浙江奥通铝轮有限公司、收款人永康市文宁五金厂、持票人永康市文宁五金厂、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19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9月19日、支付人中国银行武义县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永康市文宁五金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永康市文宁五金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松法审 判 员 吴尧喜审 判 员 徐青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