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扬广李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孔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琳,张勇,陈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李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孔琳。被执行人张勇。被执行人陈玉玲。孔琳与张勇、陈玉玲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2012)扬广李民调初字第0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孔琳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找到张勇、陈玉玲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勇、陈玉玲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扬广李民调初字第00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申请执行人孔琳发现被执行人张勇、陈玉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沈 洲审判员  束 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维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