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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行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商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车学燕等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车学燕,郭仁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商行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赵纯豹,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勇,商河县殷巷镇人民政府镇长。被执行人车学燕,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郭仁英,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商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我院申请执行车学燕、郭仁英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商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0日以被执行人车学燕、郭仁英违法生育第二胎子女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商计费征决字(2013)YX075-01号、商计费征决字(2013)YX075-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内容是:对被执行人车学燕征收社会抚养费65988元、被执行人郭仁英征收社会抚养费37828元。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车学燕、郭仁英夫妇于2000年12月17日合法生育一胎男孩后,于2012年12月27日违法生育第二胎女孩,违反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商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商计费征决字(2013)YX075-01号、商计费征决字(2013)YX075-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于同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车学燕、郭仁英,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商人口催通(2014)YX-003号《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商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商计费征决字(2013)YX075-01号、商计费征决字(2013)YX075-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人��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商计费征决字(2013)YX075-01号、商计费征决字(2013)YX075-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即对被执行人车学燕征收社会抚养费65988元、被执行人郭仁英征收社会抚养费37828元。二、限被执行人车学燕、郭仁英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103816元。三、如被执行人车学燕、郭仁英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执行费1457元,由被执行人车学燕、郭仁英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长青代理审判员  赵钦东人民陪审员  张清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