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温商终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陈玉林、浙江丹妮夫眼镜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7)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浙江丹妮夫眼镜有限公司,温州市黎东眼镜有限公司,周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商终字第1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林。。委托代理人:汤武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代表人:陈宗强。。委托代理人:李情明。。原审被告:浙江丹妮夫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建新。原审被告:温州市黎东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敏。原审被告:周建平。。上诉人陈玉林为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原审被告浙江丹妮夫眼镜有限公司、温州市黎东���镜有限公司、周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3)温鹿商初字第3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玉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玉林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玉林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2543元减半收取为1271.5元,由上诉人陈玉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兴兵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代理审判员 李 劼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建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