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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秀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某甲,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秀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庄某甲,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庄某甲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30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庄某甲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在每年的8月1日致8月10日及农历正月初三致正月十二间探视婚生儿子庄某乙。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黄某某家中,未能找到被执行人黄某某及婚生儿子庄某乙,申请执行人庄某甲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某某及婚生儿子庄某乙的行踪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某某及婚生儿子庄某乙去向不明,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30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煌执行员  陈豪杰执行员  刘仁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