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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01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陈军与杨东鑫、江苏弘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153号原告陈军。委托代理人黄荣杰(特别授权),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东鑫。被告江苏弘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盛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恒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翠萍,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与被告杨东鑫、弘盛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军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陈军负担。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茅  小  红人民陪审员 徐    燕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延凯(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