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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知民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氿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曹锦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氿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曹锦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知民初字第0059-2号原告无锡市氿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过巍,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旭晖,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锦,系溧阳市溧城酒鼎干锅餐饮店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钱全军,宜兴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氿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锦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氿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无锡市氿鼎餐饮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氿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330元,由原告无锡市氿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盛 熹代理审判员  沈展望人民陪审员  谈 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俐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