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樟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戴清林与王灯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清林,王灯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樟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戴清林,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王灯辉,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清林与被告王灯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协议纠纷,现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清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2.5元,减半收取39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