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刑执字第019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李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执字第01980号罪犯李阳,男,生于1994年4月23日,汉族,陕西省佳县人,因盗窃罪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以(2012)榆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23日至2014年11月22日止,于2012年12月28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2014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李阳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阳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自己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踏实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狱内电子元件岗位改造中,能认真学习生产技术,努力掌握技术手法,常常主动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平均每月超额完成任务200余元,其较好的表现受到干警多次表扬,计分考核成绩自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底止累计获得699分,折合积极六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6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阳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李长东代理审判员 高雅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