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滨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李兴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李兴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滨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表人:LINALYNNEWONG。委托代理人:顾孟胜、陈太顺。被告:李兴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李兴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