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执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淑艳申请铁岭市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艳,铁岭市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银执字第0054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艳。被执行人:铁岭市食品有限公司。原告王淑艳与铁岭市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铁银民小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淑艳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铁岭市食品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6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淑艳工资款7800元、诉讼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王淑艳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铁岭市食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本院亦查找不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4)铁银民小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铁岭市食品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王淑艳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于 波审判员 : 王 丹审判员 : 刘 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庆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