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商)初字第126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有宝与曹建军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有宝,曹建军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商)初字第12652号原告刘有宝,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曹建军,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有宝与被告曹建军定作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刘有宝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有宝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有宝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