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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商)初字第126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有宝与曹建军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有宝,曹建军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商)初字第12652号原告刘有宝,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曹建军,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有宝与被告曹建军定作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刘有宝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有宝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有宝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