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87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吕永广与北京尚茗肴宴管理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永广,北京尚茗肴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8733号申请执行人吕永广,男。被执行人北京尚茗肴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洪点。申请执行人吕永广申请执行北京尚茗肴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的北劳仲字(2012)032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尚茗肴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吕永广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尚茗肴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吕永广在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2月1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四千七百九十九元。现被执行人北京尚茗肴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裁决书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且现居住地不明,与其无法联系。申请人吕永广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尚茗肴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仲字(2012)032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北京尚茗肴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江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张笑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