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莆刑执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蔡勇智犯抢劫、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勇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莆刑执字第1193号罪犯蔡勇智,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2005年7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5日作出(2011)仙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其刑期自2011年1月27日起至2026年1月2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蔡勇智于2011年12月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4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2月至2014年6月累计达标分26分。2012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勇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勇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