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申字第35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北京路达宏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路达宏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劲松第一中学,北京路达宏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35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北京路达宏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宏,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净,北京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劲松第一中学。法定代表人:徐卫,校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路达宏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宏,经理。再审申请人北京路达宏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达餐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劲松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劲松中学)、北京路达宏业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5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路达餐饮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证据及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公。路达餐饮公司与劲松中学签订合同后,因劲松中学提供的房屋漏水,造成路达餐饮公司财产损失,故未缴纳后续租金,之后劲松中学以大修为名收回房屋,大修后劲松中学一直未将房屋返还路达餐饮公司,路达餐饮公司现使用的是自己建造的房屋,该自建房是劲松中学同意建造的。且该自建房是在双方签订的租赁范围外建造,劲松中学要求路达餐饮公司搬走,应赔偿路达餐饮公司建房的损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路达餐饮公司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考虑到房屋存在渗漏情况,对房屋租金予以酌减,并无不当。关于自建房损失,因双方合同已有明确约定,二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妥。综上,北京路达宏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路达宏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苏 伟代理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海通袁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