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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民二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修河、汪选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修河,汪选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二初字第390号原告(反诉被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德君。委托代理人王军、余卉颖(实习律师),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陈修河,男。被告(反诉原告)汪选平,男。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少军,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反诉被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陈修河、汪选平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万达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反诉原告)陈修河、汪选平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万达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陈修河、汪选平分别于2014年10月15日、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万达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陈修河、汪选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陈修河、汪选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修河、汪选平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刘朋涛审 判 员  李晓佳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