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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159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万顺与张景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顺,李晓军,张景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15925号原告杨万顺,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俊香,女,1962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万昆,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被告李晓军,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被告张景春,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被告李晓军、被告张景春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学永,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法定代表人臧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万顺与被告李晓军、被告张景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万顺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万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万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杨万顺负担五十元(已交纳);退还原告杨万顺一千一百元;案件保全费一千零二十元,由原告杨万顺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