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西辰城租赁站与邢台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世爱琴海工程项目部、邢台市业峙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桥西辰城租赁站,邢台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世爱琴海工程项目部,邢台市业峙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邢台市桥西辰城租赁站,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建设路西头西董村村北。被告邢台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世爱琴海工程项目部,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泉北大街786号。法定代表人张少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满刚,该公司员工,被告邢台市业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泉北大街786号。法定代表人殷忠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国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桥西辰城租赁站与被告邢台市业峙建筑有限公司、被告邢台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世爱琴海工程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市桥西辰城租赁站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桥西辰城租赁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桥西辰城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邢台市桥西辰城租赁站承担。审 判 员 刘 茹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人民陪审员 杜志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