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美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黄家东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美刑初字第53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家东,男。因本案于2014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德兴,海南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4)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家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中、被告人黄家东及其辩护人张德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15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黄家东和朋友在海口市美兰区白驹大道石化加油站附近的工地内吃饭喝酒,期间,黄家东与朋友一起喝了大约三瓶海马贡牌药酒。当晚9时许,黄家东驾驶琼D3D7**二轮摩托车往国兴大道琼州大桥方向行驶,途经海口市美兰区白驹大道省检察院第一分院路段时与周XX驾驶的琼01-28**农用拖拉机碰撞。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黄家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黄家东血液中含有乙醇,浓度为12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家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的琼D3D7**二轮摩托车1辆(车主王XX),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辜XX、周XX、黄X的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图,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分析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家东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家东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家东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黄家东宣告缓刑。辩护人有关被告人黄家东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脑部受伤造成智力受损,现生活无法自理,建议对被告人黄家东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家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琼D3D7**二轮摩托车1辆,由扣押机关退还车辆所有人王XX。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魏海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