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莆刑执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黄志刚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志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莆刑执字第1228号罪犯黄志刚,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务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2009)鲤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与同案犯共同退出赃款折价款人民币35700元,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820号刑事判决,撤销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09)鲤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出赃款折价款人民币35700元,发还被害人。其刑期自2009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志刚于2009年12月1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511号刑事裁定,对���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2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4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志刚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2年8月至2014年6月,累计达标分14.4分;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志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志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2月22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