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执字第365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高建与陈其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执字第3650-2号申请执行人:陈高建,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815。被执行人:陈其建,男,汉族,住所地:湛江市市辖区。公民身份号码:×××2693。关于陈高建与陈其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其建持有的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10%股权。期限为两年,自2014年10月日起至2016年10月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敏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郑林瀚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