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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磐商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三弟与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三弟,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磐商初字第694号原告:陈三弟。被告:张斌。原告陈三弟与被告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海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杨柳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