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磐商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三弟与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三弟,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磐商初字第694号原告:陈三弟。被告:张斌。原告陈三弟与被告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海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杨柳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