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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68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王振荣与杨喜平、张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荣,杨喜平,张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6834号原告王振荣,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被告杨喜平,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被告张芳霞,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杨喜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荣与被告杨喜平、张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已经私下协商处理,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荣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