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中执复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案外人)任雪与申请执行人王安庆、被执行人李松广、桑喜荣执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雪,王安庆,李松广,桑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裁 定 书(2014)安中执复字第31号申请复议人(案外人)任雪,女,1987年1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王安庆,男,1959年8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松广,男,1956年1月26日生。被执行人桑喜荣,女,1958年4月15日生。申请复议人任雪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关区法院)(2014)北执异字第1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复议审查过程中,任雪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任雪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任雪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广审判员  王同军审判员  马登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梦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