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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91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9192号原告李某甲,住德惠市。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李某乙,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代理审判员  梁湖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