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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受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陈雄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受终字第185号上诉人陈雄。委托代理人闫东方,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雄因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受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祝莹诈骗一案已经因其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终结,根据相关规定,作为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更何况上诉人起诉的是平安公司,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是祝莹,不是同一个主体,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人祝莹原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销员,其因诈骗罪给上诉人带来的损失已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具函明确祝莹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诉人本次起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可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受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铮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金 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