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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37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许日平与耿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日平,耿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3716号原告:许日平,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耿李,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日平与被告耿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日平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日平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日平负担。审判员  方迎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希彤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