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郁法连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杨德志与申鹏飞、吴红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志,申鹏飞,吴红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郁法连民初字第354号原告杨德志,男,汉族,1964年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委托代理人梁耀南,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鹏飞,男,汉族,1986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吴红虹,女,汉族,1987年3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志诉被告申鹏飞、吴红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德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2.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德志负担。审 判 长 卢志浩代理审判员 周清华人民陪审员 傅伟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玉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