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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鸠民一初字第013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大芳与张成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芳,张成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鸠民一初字第01357号原告:李大芳,女,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在玉,鸠江区。被告:张成翔,男,196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北路银湖华庭40-7商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芳诉被告张成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芳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原告李大芳负担。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阿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