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天津宝银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岳平、曹林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宝银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岳平,曹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199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宝银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宝杰,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岳平。被执行人曹丽琴。申请执行人天津宝银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岳平、曹林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47400元,诉讼费3529元,执行费516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5164元,另给付执行款269814元,余款81115元及诉讼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19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助理审判员 李 力助理审判员 李会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栢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