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崖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荣成市三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吕鹏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三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吕鹏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荣崖商初字第109号原告荣成市三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法定代表人杨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立民,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鹏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三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吕鹏君买卖车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9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夕川人民陪审员 于培波人民陪审员 刘柏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