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坪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3
案件名称
冯海滨与南充市高坪区兴泰鞋业有限公司、李大为、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滨,南充市高坪区兴泰鞋业有限公司,李大为,唐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冯海滨,男。委托代理人:杜宇,南充市高坪区高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充市高坪区兴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318国道旁。法定代表人:唐群。被告:李大为,男。被告:唐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海滨诉被告南充市高坪区兴泰鞋业有限公司、李大为、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滨撤诉。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冯海滨负担。审判员 陈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