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巨商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守合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保平,郑守合,郑守江,郑作稳,郑守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商初字第1529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贤僧。委托代理人刘金恩。被告郑保平,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郑守合,男,1958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郑守江,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郑作稳,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郑守宾,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保平、郑守合、郑守江、郑作稳、郑守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善林审 判 员  王显亮人民陪审员  姚 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滕飞 来源:百度搜索“”